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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 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物价局
  • 【发布文号】建城字第765号
  • 【发布日期】1991-11-18
  • 【生效日期】1991-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 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道路
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建设部公安部以建城字第765号文发布)

目前,城市道路失修失养,乱占乱用严重,为了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城市道路功能,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建设部城建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附: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意见

当前,城市道路(包括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修失养、乱占乱用情况严重。据1990年对全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城市道路完成状况的检查,有77%的城市没有达到合格标准,致使现有城市道路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交通拥挤状况更为严重。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不力,工程建设质量差、养护资金投入不足、养护技术水平低等因素。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制止、减少乱占乱用城市道路的现象,充分发挥现有道路的功能,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对城市道路的认识,加强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对城市的发展和保障城市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意见。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加强供水、排水、道路、交通、供电、煤气、公用电话等设施的建设。”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努力搞好城市道路的建设,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等问题。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制定建设计划,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好建设资金,重点是加快形成城市道路网络,逐步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职能:一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研究经济、技术政策,以及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计划。各地市政部门可下设市政工程监察队伍,作为城建监察队伍的组成部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范围依法进行管理;二是养护维修管理,用好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负责组织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工作,保证路况完好。各地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实施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在管理城市道路工作中,市政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下,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充分发挥现有城市道路的功能。

二、依法管理城市道路,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道路、广场和占压地下管线,不得随意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当地的市政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用。并经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赔偿,并由市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必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当地的市政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向市政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文件,方可动工。
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并督促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对被占用挖掘的道路进行维护和修复。征收的道路占用维修费用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修和修复,占用和挖掘道路的交通管理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快速道路、市区的主要交通干线因特殊情况,非挖不可的,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占用挖掘道路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注重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
城市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维修养护工作量和质量,城市道路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严格施工队伍资质管理。维修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施工和维修养护管理在同一行政部门管辖之下的,应建立一个紧密结合统一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质量验收。必须把好施工验收质量关,严格按验收规范执行。

四、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作
城市道路是一个网络整体,各地的市政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等级和数量,统一安排维修资金、计划和机械设备的调配工作。特别要加强主、次干道养护。各城市按养护维修定额进行管理,按城市道路平方米投资包干进行养护,既有利于保证维护质量,又能稳定维护资金。经常保持完成水平是推动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的一种有效方法。现在城市维护费紧张,应保证维修养护投资总额随城市道路维修工作量同步增加。
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贷款建设的桥梁、隧道等大型工程设施可实行收费的办法,以保证还贷和对设施及时维修养护,经常保持完好。

五、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要有相应的安全设施专项投资,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标准,逐步完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对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完好使用。

六、深化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单位内部的改革,提高职工素质,推进技术进步。
各地的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单位要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面推行以承包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经营责任制,进一步打破大锅饭,不断探索企业化管理的新路子。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基础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建立数据库,为科学维修养护城市道路提供数据。
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为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扭转维修养护技术落后的状况。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加强文化教育,做到培训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和管理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靠科技进步来提高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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