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
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
(深办〔2003〕51号)
《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决策行为,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营决策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违反以下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由任命其担任现职的组织按规定程序对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免职之后由执纪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免职期间,企业正副职领导人员的待遇,分别按本企业部门正副职的标准执行。因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禁令如下:
一、严禁违反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二、严禁违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
三、严禁不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
四、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五、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
六、严禁在企业改制中,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七、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设立账外账。
八、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
九、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
十、严禁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
以上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禁令由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解释。
200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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