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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9-19
  • 【生效日期】1984-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告》的通知

(1984年9月19日川办发〔1984〕68号)

为保护好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保证水文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省政府同意发布《关于保护水文测报设施和设备的通知》。现将通告稿印发给你们,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公布实行,并向广大群众作好宣传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
保护水文测报设施的设备的通告

为了切实保护好水文测站的测验场地、测验设施和设备,以保证不间断地收集、积累精确的水文资料,为防洪、抗旱、水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工业、国防等建设提供必要的依据,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四年发布的《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水文观测设备、断面设施、测量标志、报警设备、通讯线路、备用电源和照明设备等,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测验河段(基本断面上、下游各五百米范围内)的河床挖土、捞沙、倾倒土石杂物。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文测验场地及其道路上耕种、挖土、基建、临时塔盖、挖穴埋葬、堆放笨重杂物和进行任何妨碍水文测报工作的活动。

四、水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管理好测报设施和设备,同一切危害水文工作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任何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文人员执行公务。

五、对违反本通告者,任何人都有权加以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对蓄意破坏或盗窃测量标志和设备,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对为维护测量标志、测报设施、设备,而与坏人坏事作斗争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水文管理机关给予表扬或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 (印章)
一九八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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