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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 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2-01
  • 【生效日期】1988-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 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镇房屋经过
三十年能否回赎问题的批复

(1988年2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24日(87)民请字第3号《关于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与叶日新、叶日兴、王中业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王建南(1967年死亡)1948年将其现座落在钦州市三马路88号房屋一间,出典给叶日新、叶日兴和王中业之父王庭枢(1975年死亡),典契未载明典期。土改时,王建南被定为地主成份。该房出典后,经过三十年,王建南及其子女从未提出过回赎。现王建南的子女王美坚、王仕宝、王仕善要求回赎,不予准许。讼争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叶日新、叶日兴和王庭枢的法定继承人王中业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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