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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 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期货字[1999]2号
  • 【发布日期】1999-02-11
  • 【生效日期】1999-0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 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
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证监期货字〔1999〕2号)

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限公司: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的要求,期货市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结构调整。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应认真做好1998年年报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年度审计、财务决算和年检工作,须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并指定专门的经办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确因特殊情况在1998年年检中无法按此规定执行,应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从1999年起必须按此规定执行,请各期货经纪公司提前做好准备。

三、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如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必须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于1999年4月30日之前将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各三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所在地监管机构备案。各期货经纪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年检材料如期上报。

五、各期货经纪公司按中国证监会统一要求进行年检,期货交易所原则不得再要求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与年检内容重复或性质相同的检查(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检查除外),以减轻公司负担。

六、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对年报和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发现有虚假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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