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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2-14
  • 【生效日期】1988-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
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1988年2月14日)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附件: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候、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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