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 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外轮外航
从我国取得运输收入计算征税的通知
(1994年1月8日国税明电[1994]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施行后,对外国公司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需要相应改变。为便于执行,特通知如下:
一、按外轮、外航每次运输收入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及地方所得税的计征率仍为1.65%;运输收入应征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简化计征,综合计征率为4.65%。
二、以上调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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