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发布文号】法(刑2)发[1986]23号
- 【发布日期】1986-08-15
- 【生效日期】1986-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有人民法院 裁判的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将劳改机关所有人民法院
裁判的案件的卷宗退回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6年8月15日法(刑二)发<19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各司法厅(局)劳改局及各劳改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在查处刑事申诉案件,落实党的政策的工作中,发现有一些案件判决后,将卷宗随被告人移送到有关的劳改单位。为不影响查处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利于档案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劳改局督促所属劳改单位对所存卷宗进行一次清理,凡经人民法院裁判的案卷(包括预审、检察、审判卷),由劳改单位按照现在的地区划分,直接移交原判法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卷的移交工作,要在今年十月底以前完成。移交的办法,可通过机要邮寄。劳改单位移交案卷时,应随卷附送案卷清册(内容包括被告人姓名,案由,原审法院,预审、检察、审判卷各几宗)一份。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对照清册核对无误后,应在清册上签注清册所列卷宗已经收到,并加盖法院印章,寄回移交案卷的劳改单位。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劳改单位移交的案卷后,按现在的地区或系统,分别将案卷移交管辖的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的案卷中,如有应由其他高级人民法院接收的,可迳直移交给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不要退回劳改单位再办移交手续。法院内部之间交案卷时,亦应办理交接手续。
四、案件管辖的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案卷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卷宗归档保管问题的通知》及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将应由公安、检察机关管理的案卷,分别移交有关的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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