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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
  • 【发布日期】1999-11-25
  • 【生效日期】1999-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违反《 证券法》规定,擅自与商业银行联合开办“存折炒股”业务,致使商业银行的储蓄网点大量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符合银行、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别设立的原则,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必须予以纠正,坚决清理。现就清理“存折炒股”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存折炒股”是指商业银行的储户以活期存款帐户作为证券买卖保证金帐户和清算帐户,以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股票交易委托系统,通过证券营业部的席位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业务。清理“存折炒股”业务的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证券经营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代办投资者开立证券资金帐户的行为;
(二)以商业银行的电话银行系统作为股票交易委托系统的行为;
(三)以商业银行的活期储蓄帐户作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的行为。

二、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要注意防范证券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要贯彻“谁开设,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三)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再开办“存折炒股”业务。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各派出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存折炒股”业务情况进行调查,并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经逐家审批后执行;
(二)全部清理工作必须在2000年6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结束后,有关派出机构须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告证监会。
(三)对清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审慎地加以解决,切实防范市场风险,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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