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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承包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8-09-20
  • 【生效日期】1988-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承包

关于对承包

(租赁)企业担保人所得风险收入
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1988年9月2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

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对承包担保人的风险补偿收入如何征税的问题。据了解,有的地方对承包(租赁)企业在分配年终盈余时,不仅要向承包(租)人支付分成收入,还要向担保人支付担保风险收入。担保风险收入有两种支付形式:一种是按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人分成数额支付;另一种是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而由承包(租)人自行从分成所得中支付给担保人一部分风险所得。据此,对承包(租赁)企业中担保人所得担保风险收入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承包(租赁)企业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风险收入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承包、转包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承包(租赁)合同对担保人明确规定有担保风险收入的,依合同规定的分成数额在支取时征税;对属于合同中没有规定,仅据承包(租)人口说付给担保人的,仍视为承包(租)人所得收入征税,不得冲减其计税收入额。No.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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