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发布文号】[89]国管综字第191号
- 【发布日期】1989-11-10
- 【生效日期】1989-1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9]国管综字第191号)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包括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比例限额,根据工作(或生产,下同)岗位的实际需要,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二、技师的职务名称,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各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和原劳动人事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工种范围内,凡实际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达到高级工的技术工人都可以申报考评技师。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技术工种范围内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具体比例限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各单位技术工人构成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调剂使用。
五、技师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工作中的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五)热心传授技艺,具有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六、技师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20元的标准核定。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根据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和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在15至25元的幅度内确定,不得自行降低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贴在工资科目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技师职务津贴列入成本)。各部门应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汇总,报劳动部核准下达。技师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被解聘或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七、评聘技师的组织领导
(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其附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技师评聘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技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在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需要,再分别设立若干专门负责具体考评工作的小组,这些小组成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三)各单位要成立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推荐和申报工作。技师考评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和劳资、教育培训、技术、工会等部门中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八、技师考核工作、评审、发证和聘任
(一)参加技师考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领导推荐,经本单位技师考评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二)技师的考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
(三)在批准的技师比例限额内,经考评合格者,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核准,颁发技师合格证书。
(四)获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并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聘任期限以及违约、解聘等事宜。对受聘技师在任职期间的技术业务水平、劳动态度和工作成绩,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九、技师聘任制工作,先在部分单位进行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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