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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安监发(1993)782号文
  • 【发布日期】1993-08-04
  • 【生效日期】1993-08-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1993年8月4日交安监发(1993)782号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照《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考虑到我国海上运输的特点,特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近洋航区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近洋航区”系指包括中国沿海在内,并向北延伸到北纬55度,在北纬20度至北纬55度之间向东延伸到距日本东海岸50海里,向南不超过中国沿海南端,向西延伸到东经99度的航行区域。

第三条 近洋航区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称为“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制定,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负责。

第四条 持有B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等级、职务的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水产品国际运输船舶的船员,现持有远洋或外海航区二等或三等甲类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者,在一九九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可以按照本补充办法的规定,申请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时,证书限定“水产品运输船舶”。

第六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考试分为船长、大副级,二、三副级;轮机长、大管轮级和二、三管轮级四种。

第七条 持有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要求职务晋升时,仍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关于B类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要求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D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应申请换证,换证时,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具有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海上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六个月的近洋航区船舶任职资历。

第九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有关B类证书考试发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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