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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延边敖东药业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6]241号
  • 【发布日期】1996-09-25
  • 【生效日期】199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延边敖东药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延边敖东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
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9月25日证监发字〔1996〕241号)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请示》(国泰证发二〔1996〕第185号)及发行方案,吉林省体改委、吉林省证监办《关于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请示》(吉改联发〔1996〕9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的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发行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1360万股。每股发行收费0.10。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延边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此次发行万无一失。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发行费用审计报告及新股发行情况反馈表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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