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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09号
  • 【发布日期】1989-09-20
  • 【生效日期】1989-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平衡差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复函

(1989年9月20日(89)国税流字第409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
你公司(89)中盐财字第68号《关于转报“湖北省关于平衡差资金是否交纳批发营业税请示报告”的函》收悉。现行税法规定,商品批发的计税依据为商品销售额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不能扣除任何成本和费用。平衡差是从价内收取的,虽然有规定的用途,但属于商品销售额的一部分。为此,我们意见,对平衡差要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个别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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