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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030号
  • 【发布日期】1989-01-24
  • 【生效日期】1989-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89>国税流字第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1989)3号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化肥生产的紧急通知》,决定在今年内对小化肥企业继续免征产品税。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对工业企业1989年3月15日至1989年底生产销售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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