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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70号
  • 【发布日期】1996-05-27
  • 【生效日期】1996-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5月27日证监发审字〔1996〕70号)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
你公司《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沪申证发〔96〕24号)、江西省证管办《关于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审核意见》(赣证办〔1996〕06号)文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2400万股。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宜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在股票发行结束后15日内,将股票发行总结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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