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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教字第806号
  • 【发布日期】1992-11-12
  • 【生效日期】1992-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1992年11月12日建设部建教字第806号文发布)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 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系统实际情况,经部人事劳资司与教育司组织调研、讨论,制订了《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附: 建设系统工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了推进企业管理改革,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调动工人生产劳动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设系统工人队伍的素质,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 工人考核条例》,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系统国有建设企事业单位。
3.工人考核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必须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逐步建立起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二、考核种类及要求
1.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包括转正定级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岗位资格考核(包括上岗转岗和特种作业考核)以及技术职务考核(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2.企事业单位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对招收对象进行录用考核。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劳务基地、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的结业生,须逐步实行《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双证”制度。
(2)招收技术工种工人应优先从实行“双证”制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中录用,并承认其技术等级资格。凡属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必须从上述学校的毕业生中录用。凡达不到初级工技术等级要求的不得招收录用为技术工种工人。
(3)熟练工种工人的招收应从各类培训机构具有三个月以上培训经历并持有《就业训练合格证》的结业生中考核录用。
(4)对未经上述学校、劳务基地、就业训练中心(班)培训以及不属解除劳动合同的待业人员,须在德、智、体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对考核合格者择优录用。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5)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工或外包队时,对其技术工种和熟练工种工人,也应按上述培训、考核办法执行,并取得相应证书。
3.技术等级考核
(1)转正定级考核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取得“双证”的毕业生,见习期满,由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根据其表现确定转正、定级。
2)未实行“双证”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见习期满,根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经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全面考核合格者,给予转正并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3)培训生(学徒工)学习、试用期满,需按初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经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全面考核,合格者方可转为正式工人,并颁发《技术等级证书》;不合格者延期三个月,准予一次性的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延长试用期或不予录用。
4)毕业生、培训生(学徒工)在见习期、试用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者由所在部门推荐,经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进行全面考核并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提前转正定级,但提前转正时间不得超过试用期的三分之一。
5)毕业生、培训生(学徒工)在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待遇,可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正式上岗后的工资待遇,技能工资经考核确定,岗位工资按所任岗位确定。
(2)工人本技术等级的考核,可采取本人申报,组织审核,在系统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上岗凭证和确定技能工资的依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年内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工资,并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3)工人升级考核必须在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可在本等级内一年进行一次升资考核;升资幅度超过本等级,则要在升级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合格者择优升级。常规考核合格者可横向晋档。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单位一般二-三年进行一次升级考核,也可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4)考中级工一般需有初级工本工种及相近工种四-五年的经历;考高级工需有中级工本工种及相近工种五-六年的经历。对有特殊贡献的工人,经班组推荐,单位工人考核机构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核。不搞越级考核。
4.岗位资格考核
(1)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及企业富余人员、停工停产人员和暂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须进行技术业务培训或岗位培训,期满经全面考核合格者,方能转岗、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与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返回者,应有三个月的熟悉期,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能正式上岗。
(3)企业实行上岗劳动合同管理或全员劳动合同制,对考核合格持有《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者方可签订岗位合同;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签证岗位合同。
(4)结合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企业要建立岗位工资试岗、上岗、下岗的动态管理制度。无岗和编外人员不实行岗位工资。
5.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按国家及建设部有关技师聘任制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的主要内容是遵守 宪法、法律、国家政策、本单位的规章和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劳动态度以及文明生产等。
2.生产工作成绩考核可根据不同工种、岗位,提出不同考核要求。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节约、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成果等。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技术工种按现行部颁建设系统《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非技术工种按照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部制定的岗位规范要求进行。其他工种可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局颁发的标准进行。

四、考核办法
工人考核主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
1.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要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评分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
2.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根据工种、岗位的不同,对照考核内容制订具体考核办法。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分为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一九四二年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口试为辅。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各工种专业考试试题及考核项目需经相应的工人考核组织批准。
上述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成绩考核均合格的方为考核合格。

五、考核组织和管理
工人考核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对工人考核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2.各级建设企事业单位应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工人考核工作。
3.《技术等级证书》由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核发。
《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印制、颁发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建设部管理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管理。
4.考核要严格纪律,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工人考核是一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要象抓生产一样抓好工人考核工作,把工人培训纳入企业承包责任制及企业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逐步实现工人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人考核费用按(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底前选择一至三个企业进行工人考核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行。已实行岗位技能工资改革试点的单位及企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单位必须进行试点。

九、附则
1.本办法生效前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建设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有效,适当时候将换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换发办法、时间另行通知。
2.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各地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考核档案。
4.本办法由建设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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