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89)国税地字第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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