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 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援承包节余收入恢复
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1989年8月21日(89)国税所字第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63号文规定,对承包援外项目的单位所取得的经援承包节余收入在1986年至1988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现已执行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承包援外项目节余收入,自198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所得税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的援外项目所得,从1989年1月1日起,暂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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