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90)财令字第41号)
鉴于工资总额组成中不再包括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为此,国营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有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会计处理作以下修改:
企业应在“企业管理费”科目中单列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在“车间经费及企业管理费明细表”(会工14表)第21行“工资”项目下,单列“冬季取暖补贴”项目(21-1行),反映发给全部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该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有关“工资”项目内均不再包括冬季取暖补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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