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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4]173号
  • 【发布日期】1994-05-30
  • 【生效日期】1994-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
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

(劳办发〔1994〕173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到期后,职工与企业不解除劳动关系,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照《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含续订的合同期内)违约出走,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企业出资培训的技术工人违约出走,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精神,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企业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企业赔偿费。
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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