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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6-08-23
  • 【生效日期】1996-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逐步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推广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辽宁省税务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开发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已于日前经总局验收合格。该软件符合总局制订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能够满足稽查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高、低两种计算机硬件平台上运行,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广应用这一软件,是运用现代化手段贯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总局近期内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软件使用培训(培训通知另发)。同时,要求各地年内将该规程和软件培训至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1997年上半年内培训至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

三、各省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尽快熟悉掌握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年内应使用该软件开始进行有关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将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软件的应用效果报告总局,以利总局进一步完善软件,充实和丰富软件功能。1996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以及上报案例应使用该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

四、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一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年底前为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所需经费可在总局下达的1996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优先安排。

五、为做好明年在市、县级税务稽查机构推广应用税务稽查管理软件的准备工作,总局确定赤峰、抚顺、长春、常州、厦门、长沙、湛江、成都、重庆、昆明、西安、藁城等12个城市国家税务局,北京、抚顺、青岛、郑州、成都等5个城市地方税务局为先期全面推行税务稽查计算机管理的试点单位。上述试点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在年内将税务稽查管理软件推广至县、区级税务稽查机构。各试点单位为完成这一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可在总局下达的1996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优先安排一部分,不足部分请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筹安排。

六、各地在积极做好“税务稽查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和计算机信息的分析利用工作的同时,应继续重视其他各类信息在税务稽查管理过程中的利用工作,重视和坚持那些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经验,人机结合,及时分析和掌握税收征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好税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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