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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90)法民字第2号
  • 【发布日期】1991-07-24
  • 【生效日期】1991-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发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诉讼法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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