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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发布日期】1989-02-03
  • 【生效日期】1989-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3日<89>国税地字第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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