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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 【发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9-23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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