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 后增加税负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征照顾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426号
  • 【发布日期】1989-10-10
  • 【生效日期】1989-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 后增加税负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征照顾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工业性作业”改征增值税
后增加税负较大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征照顾的通知

(1989年10月10日(89)国税流字第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我局(89)国税流字第109号通知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已经实行增值税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工业性修理、修配业务,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近据反映,部分企业,如铁路机车修理,船舶修理以及有色金属加工等等,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上升较大,纳税有些困难。经研究,我们意见,由于改征增值税后增加税负较多,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可以按照我局109号通知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核实后,对其增加税负的部分,酌情给予减征增值税的照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