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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提供码头作业费调查材料的公告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1-22
  • 【生效日期】2003-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提供码头作业费调查材料的公告

关于提供码头作业费调查材料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交通部于2002年12月30日发布第9号公告《 关于开展码头作业费问题调查的公告》,决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调查机关,对国际班轮公司在中国收取码头作业费(简称THC,下同)展开调查。

交通部第9号公告要求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报送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调查请求人)及支付THC的中国货主和托运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现就上述事项作如下补充要求:

一、凡在中国大陆收取THC的所有国际班轮公司,都应当书面回答本公告附件1的所有问题。在中国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境外班轮公司,其代理人和联络机构应当将交通部第9号公告和本公告转达到委托人。

二、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应书面回答附件2的所有问题。各有关班轮公会成员有义务通知所在的班轮公会回答问题。

三、调查请求人应书面回答附件3的所有问题。

四、请中国境内发货人和收货人或其他THC的付费人,回答本公告附件4的所有问题。调查机关提醒THC付费人,你们对附件4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THC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

五、所有问卷须以中文回答,以外文回答的,须附中文译文。所有问题必须如实回答,应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书面回答材料,请于2003年2月底前寄送到下列地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水运司

邮编:100736

调查机关欢迎任何人士就THC发表评论和意见,有关评论和意见可发往电子邮箱shipping@moc.gov.cn。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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