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
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
(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水利建设管理人员素质,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水利建设事业和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部根据全国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训。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水利建设管理人员"是指在水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含设计、监理)中从事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实施"科教兴水"战略,积极开发水利建设事业急需的人才,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培养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德才兼备的水利建设管理人才,为我国水利建设服务。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六条 积极参加培训是水利建设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上岗和晋升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培养管理
第七条 水利部建设司、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综合管理全国水利建设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2.拟定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的规章制度;
3.制定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规划,安排并组织实施培训计划;
4.核定培训院校培训资格;
5.制订学员考核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组织水利建设管理教研活动和理论研究。
第八条 部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要根据水利建设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地区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规划,报水利部建设司统筹安排。
第三章 培养分类和目标
第九条 按水利建设管理人才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将培养分为水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咨询单位人员等四类,按高级综合管理人才、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和基本专门岗位人才三个层次开展培养工作。
第十条 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政治素质高、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大型水利建设综合管理能力的领导人才,包括厅、处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咨询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知识、胜任建设管理(含国际工程管理)需要的专业人才,包括项目法人单位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咨询单位专业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基本专门岗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一大批掌握水利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包括一般的行政管理干部、项目法人单位的技术干部、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咨询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等。
第四章 培训科目设置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训科目的设置按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原则,注重市场经济知识、科学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有机结合,并按培养目标需要设置培训科目。
第十四条 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的培训科目设置应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水利建设综合管理知识,培养学员对大型水利项目建设的领导能力。教学计划参照研究生进修班课程安排执行。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的培训科目设置应注重国际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理论、技术,培养学员适应国际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专门岗位人才培训分建设综合管理、项目管理、建设监理、施工项目经理、施工企业经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和其它专项管理等专业。按专业需要设置科目、确定培训方式和时间。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就各门学习课程对学员进行考试并记录成绩,对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提出鉴定意见。部建设司会同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有关院校组织专家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符合国家教委有关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规定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经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训的人员,通过部专家考核组考核合格后由部颁发水利建设高级综合管理人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院校颁发课程进修结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 经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训的人员,通过部专家考核组考核合格后由部颁发水利建设中级专业管理人才培训合格证书。其中,按规定选拔的进修学位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院校颁发课程进修结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经水利建设专门岗位人才培训的员,通过考核合格者由部建设司颁发培训结业证书,作为获得岗位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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