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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1-02-13
  • 【生效日期】2001-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

(2001年2月13日发布)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你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渝道运[2000]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运输鱼、虾等鲜活水产品的车辆,为保证所作水产品的鲜活,需在车上备置供氧气瓶,此类车辆不应视为危险货物运输,不需要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但由于氧气是助燃剂,因此,要严格控制,只限于在运输鱼、虾鲜活水产品中使用,车辆所带氧气应以满足一个运次的需要量为限,并在车辆上设有氧气瓶固定装置,以防运输途中因碰撞发生意外。

二、按照《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组织的有关规定,瓶罐装的酒类属普通货物。因此,瓶罐装的酒类的运输不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范畴。

三、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的范围,应严格按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和有关补充通知的要求执行,对于不符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条件的业户,不能核发相关原经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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