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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充实 各级人民法院图书资料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办[1997]23号
  • 【发布日期】1997-04-08
  • 【生效日期】1997-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充实 各级人民法院图书资料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充实
各级人民法院图书资料室工作的通知

(法办[199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任建新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工作会议报告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建立和充实图书资料室,配备必要的业务书、工具书和其他图书,这是人民法院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建设。”一个法院有没有相称的图书资料室,有没有必要的图书资料,是衡量法院工作的一项标准;也是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形势下,法官的知识更新、业务学习更是当务之急。建立充实的业务资料和良好的学习场所,是造就勤奋好学、精研业务氛围的必要条件。
各级法院的领导应当充分认识和重视,要把建立和充实图书资料室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基本建设工作来抓。根据自身条件尽快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做好。尚未建立资料室的应尽快建立,已建立图书资料室的,对尚缺的图书资料应及时配齐。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指导,要适时组织检查、评比,并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已责成人民法院出版社积极努力地为各级法院的图书资料配备工作,提供好有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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