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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 【发布日期】1989-12-01
  • 【生效日期】1989-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公路、码头设卡收费;有的为防止本地农副产品外流,以收取生产扶植金、发展基金为名,设卡收费;有的对农民自产自销、个体工商户贩运农副产品,甚至国营、集体商业调拨农副产品,也雁过拔毛,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对途经的运输车司机以未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为由进行罚款;有的任意扩大市场管理费的收取范围,等等。这些行为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不迅速制止,不仅阻碍了商品生产与流通,加剧了买难卖难,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应在近期内对设立检查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有必要设立检查站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查站,要立即撤销。
东南沿海四省设立的辑私检查站,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根据《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管理费只能在集市和提供了服务的交易场所收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对农民自产自销和贩运户贩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副产品以及国营、集体商业之间调拨农副产品路过当地的,一律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三、对过往运输车司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未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为由进行罚款。凡违反(85)工商企字第15号、企综字第16号文件规定罚款的,要调查处理。

四、对省际间商品运输,除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办理有关出境手续的外,其它运输车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扣留,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或罚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治理整顿、迅速刹住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现象,对罚扣款确属不当的,应予处理纠正。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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