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 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
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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