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 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
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电话答复
(1983年7月20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3]20号《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进行的请示》收悉。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规定的精神,复查 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需要改判纠正的案件,可按过去办案程序办理。但为了保证复查案件改判纠正的质量,人民法院应当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改判的判决书仍由审判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印章。至于合议庭是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还是由审判员3人组成;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进行审理,这些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及办案的人力、物力等来决定,不必作统一规定。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是否需组成合议庭的请示
(冀法研〔198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在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中,我省一些人民法院对实施 刑法、 刑事诉讼法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复查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在认识和做法上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应当按照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办;有的认为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时隔已久,工作量大,现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再邀请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确有实际困难。我们意见,本着手续宜简不宜繁的精神,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实施“两法”前判处的案件可不适用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不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由审判员一人或几人复查后,报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需要改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名义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审判员不署名。
当否,请批示。
198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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