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轻微伤害 案件是否要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用其他方法处理的轻微伤害
案件是否要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的问题的批复
(1965年5月5日(65)法研字第11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法行字第41号函请示的,对于轻微伤害案件,不予刑事处分,而采取赔偿医药费的办法处理,双方对赔偿医药费多少已达成协议,是否要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或刑事判决书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对这类案件可按照我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八日(64)法研字第8号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办理。即:不必制作调解或判决书,可将处理情况在案卷中详细记明,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读给当事人听后签名盖章,以备查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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