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4日国税函发<1990>589号)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一(1990)208号请示悉。关于你市广州啤酒厂在清理历年不作价销售的啤酒厂包装物过程中所取得的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当如何征税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啤酒属于允许扣除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成本征税的产品;同时又规定,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的产品,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此项押金可不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对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押金,应转作产品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加以衔接,如果在征税时,已经在产品销售收入中扣除了包装物购进金额或自制包装物成本的,对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照销售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如果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予征税,那么,在征税时,对企业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购进金额或自制成本是不能够从企业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的。
因此,我们意见,对广州啤酒厂取得的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如果在对啤酒征税时已经扣除了此项包装物的购进金额或自制成本的,应当按照啤酒的产品税率计算征税;如果在对啤酒征税时对此项包装物未予扣除,应当以取得的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扣除不予退还的包装物的购进金额或自制成本后的余额,依啤酒的产品税率计算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