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对《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 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对《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
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的答复
(人职司函〔1989〕4号)
云南省人事厅:
你厅职位职称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受处理后是否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中指出:“专业技术职务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享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因此,从1986年开始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以后,不存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概念。专业技术人员犯错误受到处理,如果被解聘(包括工作调动、变更专业等的“自然解聘”),不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就不再存在什么“任职资格”。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某个专业技术人员在1983年9月1日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那么这个职称(通常许多人把它理解为“任职资格”)是存在的,因为它只是一种学术技术称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