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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19号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1
  • 【发布日期】2003-12-16
  • 【生效日期】2003-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19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19号

防止斯洛伐克古典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3年11月24日,斯洛伐克国家兽医与食品管理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11月19日斯洛伐克中部的普列维扎县(Prievidza District)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伐克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径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来自斯洛伐克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按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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