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调剂中心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汇调剂中心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5日(89)国税流字第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汇调剂中心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8)国税流字第046号《关于外汇调剂中心征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该中心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10%的税率征税,在1990年底以前给予减半征税照顾。执行中各地反映,按手续费征税不够合理。经了解,外汇调剂中心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其经营业务有外汇额度和现汇调剂业务。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外汇调剂中心融通外汇资金取得的各项收入按金融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88)国税流字第046号文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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