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 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
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
(1981年7月27日)
四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 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此复。
(解除管制通知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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