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轮船运输收入 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轮船运输收入
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92年10月16日国税函发〔1992〕1454号)
辽宁省税务局:
你局1992年8月25日辽税外(1992)251号文收悉。关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解体后,其新成立国家的轮船来我国港口承运货物是否适用原来我国同其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互免海远企业运输收入税的协定》等征免税规定的问题,以及有关税收处理是否仍适用原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问题,经向有关部门了解,现明确如下:
原苏联、南期拉夫及有关东欧国家解体后,其新成立的国家,在尚未同我国重新签订新的协定之前,按照对等的原则,仍适用原来国家同我国签订的条约和协定的有关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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