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对农民临时贩运粮食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对农民临时贩运粮食给予减税照顾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流字第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为了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1985年财政部以(85)财税字第025号文件规定:“农民贩运粮食应纳的临时经营营业税税率减为3%。”这一减税措施对调节粮食市场余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鉴于目前情况发生了变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发(1989)11号>中“在重要消费品流通领域”,“禁止私人从事长途批发业务”的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对农民贩运粮食征税的管理,我局决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该项减税规定。对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而外出贩运粮食的固定业户,以及未领取营业执照或领取行商营业执照而贩运粮食的,均应在经营地按临时经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即按5%-10%营业税率征税。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