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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6]103号
  • 【发布日期】1996-06-17
  • 【生效日期】1996-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
“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A股的批复

(1996年6月17日证监发审字〔1996〕103号)

青岛证券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呈报〈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送审方案〉的请示》(青证字〔1996〕18号)及发行方案、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关于同意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送审方案的报告》(青证管办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我会认为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采用“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简称“全额预缴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1800万股。发行费用为每股0.10元。发行期间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青岛国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青岛市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发行公司,精心组织,稳妥操作,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期间每天将发行情况通报我会。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按规定将发行总结及经过审计的收费支出报告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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