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3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确保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3年12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95号)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增加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
三、《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
四、一般纳税人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具体方式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或IC卡,下同)的一般纳税人,市局将统一安排相关软件服务单位对其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软件升级后,一般纳税人将可以通过增值税电子申报系统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具体升级时间及技术要求另行通知。
(二)对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但软件尚未升级,以及未使用增值税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一律采用单独报送软盘方式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三)对使用增值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其电子申报软件尚未升级之前,暂实行在纳税申报期内先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软盘)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进行增值税网上申报的方式。
五、我市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的方式,一律实行纳税人自行采集,不实行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二)》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进行相关数据核对,如不一致,退纳税人重新申报。在市局尚未统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端接收系统的数据核对功能进行调整,实现系统自动核对之前,暂采用人工核对的方式。
七、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局应将一般纳税人当期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进行汇总,于当月22日前将汇总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市局。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月31日前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可暂不填报“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栏。
各级税务机关从2003年12月1日起务必确保网络畅通,以利传输、清分、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各局应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报告市局流转税处。
2003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2、 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
3、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4、 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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