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 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开展政府
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意见
(1990年2月10日劳培字(1990)3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府部门中劳动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广大干部通过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原来学历层次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在专业知识方面仍存在着较大差距,大多数干部缺乏劳动管理方面的专业基础知识,影响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了适应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便于在公务员制度实施后与公务员培训工作相衔接,现就开展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根据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结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具有一定政治、文化基础的在职干部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它是干部岗位培训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水平,熟练掌握本岗位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达到本岗位的任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二、培训范围和对象
各级政府部门中从事劳动管理工作的在职干部,都属于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范围。
已经系统学完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相同的课程,并取得中专以上毕业证书、专业证书或单科结业证明的,在一定年限内经地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修(免修的具体条件将另文规定)。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取得某项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现岗位工作必需的有关课程。
三、培训内容、课程设置与教材
干部的具体岗位、职务不同,培训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课程暂定为四至五门。现阶段都要掌握两门公共专业知识课程,即:劳动经济学概论、法学基础与 劳动法。另外再根据本岗位的需要选学二至三门岗位专业知识课程。县科(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选学有关领导科学方面的课程。
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如机关应用文写作、工作程序以及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等,可通过讲座或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培训。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学习外语,以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授课学时:面授一般为200至250学时(不含自学时间)。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均由劳动部负责制订和组织编写。
四、培训方式
培训的方式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多样,可以是单科培训,也可以是全科培训。培训应坚持以短期、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教学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要确保培训质量,尽量解决好工学矛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基地,特别是电大工作站和劳动部门所属的院校、培训中心。
五、考核与发证
培训结束后,须进行严格的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负责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考查)。
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的要求自行决定考核办法。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证书分为《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和《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两种,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国务院各部门颁发;《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由承办教学的单位颁发。修满所规定的课程后,可持全部的《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到主管的劳动部门换取《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
《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是干部上岗、转岗、任用的条件之一。《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可在全国劳动管理岗位上使用。
六、加强领导,分级管理
为保证培训质量,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由劳动部统一组织领导,各地劳动部门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在国家确定的编制、机构范围内,各级劳动部门可以设置相应的机构和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劳动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政府部门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统一印制《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单科证书》和培训登记卡;评估培训质量;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正、副厅(局)长,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劳动管理部门正、副司(局)长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此项培训考核工作;检查、汇总各地(部门)的培训规划贯彻执行情况,并组织交流培训工作经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劳动部门的正、副处长,地(市)、县(市)劳动局的正、副局长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各种教学服务;评估本地区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质量;负责本地区各部门开展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审批工作;颁发本地区劳动管理干部的《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负责对本地区地、市、县劳动管理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进行指导、督促和教学质量检查。
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方案。也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组织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请与所在省、自治区协商确定。地(市)劳动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划定。
各级人事部门应支持劳动部门抓好此项培训工作,遇有共同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密切合作,充分协商。
七、培训经费
落实经费是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重要保证。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地劳动部门商请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干部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必须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如:学籍管理制度、培训监察制度及先培训后上岗等制度,使培训与考核、奖惩、使用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培训步骤上,为了确保培训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可先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本《意见》只限于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对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未作具体要求。干部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可按组织、宣传部门统一要求进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