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管理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
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做好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关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规划管理房政管理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并根据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的规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为保证城市综合开发公司的数量与开发工作量相适应,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精神,鉴于目前各地开发能力已超过实际开发工作量,建议在清理整顿公司期间,停止成立新的房屋、土地开发公司。
2.各地要严格对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并按照1987年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87)城房字第466号文件规定:凡从事城市和县镇土地开发、、商品房屋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公司,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营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各类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47号文件精神,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行业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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