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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 “以奖代息”等支付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89)国税流字第561号
  • 【发布日期】1989-12-10
  • 【生效日期】199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 “以奖代息”等支付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
“以奖代息”等支付的商品不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9年12月10日(89)国税流字第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1985年7月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签(之三)>的通知》,规定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以商品抵充货币向储户和中奖者支付本息和奖金,按照商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即商品所抵充的金额)依3%的税率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这一规定下达后,一些地方不断反映,银行为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而向中奖者和储户支付商品,是银行金融业务,不属于商品零售行为。在实际执行中,各地作法也不一致。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征求各地意见,我局决定从1990年1月1日起,对银行开展“购物储蓄”、“以奖代息”等业务支付给储户和中奖者用于抵充货币(即本息和奖金)的商品,不再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于商业企业销售给银行的商品,一律按商品零售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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