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 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
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5月4日)
外交部领事司:
1957年4月5日〔57〕领字第520/362号来函收到。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在中国国境内是否有法律效力,若使这个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那些条件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公民间的离婚案件所作的判决,如果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没有抵触的时候,我们承认这种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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