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公发[1999]4号
  • 【发布日期】1999-02-04
  • 【生效日期】1999-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