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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 纳入出口货物退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732号
  • 【发布日期】2001-09-30
  • 【生效日期】2001-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 纳入出口货物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
纳入出口货物退

(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2001年9月30日国税函〔2001〕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1999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51号),这一通知对遏制该地区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广东省潮汕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重点查处。这一地区偷、骗税势头已初步得到遏制,税收秩序趋于好转。为促进广东省潮汕地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总局决定将这一地区出口企业的退税纳入正常税务监管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与该地区企业有关的出口退税时,应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审查程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对确实符合退税条件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予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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