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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 专业技术职称由国家各级人事
  • 【发布单位】人事部
  • 【发布文号】人职函[1993]3号
  • 【发布日期】1993-11-16
  • 【生效日期】1993-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 专业技术职称由国家各级人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定
专业技术职称由国家各级人事

(职改)部门统一组织的复函
(人职函〔1993〕3号)

中共中央统战部:
统函(93)(五)53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商联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对人才的评价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目前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组织或授权组织进行,按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和《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中有关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尚不具备组建条件。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不宜组织评定机构。

二、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可以按规定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有关工作可由工商联牵头管理,但要纳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是: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提出,经当地工商联审查批准并出具委托函,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按程序交相应评委会进行统一标准条件的社会化评审,或由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出具证明,经当地工商联审查后集体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可由人事部、统战部联合发文,通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工商联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1993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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